延庆县应用实施《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管理系统》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为保证《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管理系统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系统》)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

《管理系统》的应用工作在县教委统一领导下,由县教育技术装备部负责组织实施,各学校应按照装备部的要求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。

第二条

中小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,总务处牵头,负责软件的运行和录入,其它部门协调配合,按要求及时提供软件所需资料,此项工作列入教委对学校、学校对岗位人员年终考核项目。

第三条

财产保管员为本软件的操作者,如财产保管员操作有困难,可由学校协调一名熟悉计算机操作的人员协助录入。

第四条

操作人员需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,保持相对稳定,操作人员报装备部备案,人员变更前进行交接和培训,保证软件的运行。

第五条

学校应配备专用电脑,确保硬件配置达到系统要求。

第六条

录入的数据务必作到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填报规范,学校对上报的数据要严格把关。

第七条

操作人员要及时更新数据,作到一帐一结,不能年终一次录入。

第八条

要进行有效的备份,保证数据安全。

第九条

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数据上报到县教委教育技术装备部,装备部负责审核,对不符合要求的装备部有权令其限期修正。

第十条

本软件用来进行学校财物管理并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数据,学校应作好数据的保密工作,防止数据泄露,未经县教委同意数据不得另作它用。

 

延庆县教育委员会

二○○五年四月二十六日